夫妻共同債務法律條款怎麼規定的?

我國新婚姻法對於夫妻財產、夫妻債務等問題做出了更明確的解釋和規定。我們今天來重點說一下“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那麼夫妻共同債務在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呢?它包括了那幾個方面的內容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夫妻共同債務法律條款怎麼規定的?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爲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本站小編整理了一下相關資料,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關於“婚後財產的分割”的相關內容。

一、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條款(債務界定):

有兩種觀點:

1、一種觀點認爲,根據《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他人出具借條或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舉的其他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只有兩種情形例外: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且債務人或債務人的配偶對此能夠證明的,應當由債務人本人承擔清償責任。

(2)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的,如果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並與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應當認定爲個人債務,用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爲了逃避債務的履行,惡意串通,故意合謀搞假離婚。

透過離婚協議,將共同財產明確全歸一方所有,而將共同債務約定全由另一方清償,致使債務人無法追回債務。

2、另一種觀點認爲,在債權人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的情況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能否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考慮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以其內部約定或法院判決來對抗債權人的現象經常發生,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認爲不是共同債務的夫妻一方負有舉證責任,證明該筆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開支,而主張爲共同債務的一方如不能舉證反駁的話,法院就可認定該筆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爲其個人債務,由其單獨償還該筆債務。

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如果在您的生活中遇到了任何你不瞭解的法律方面的問題,或是自己身陷法律糾紛,都可以找到本站的在線律師進行諮詢,我們將提供給您最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