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夫妻共同債務是怎麼規定的?

一、在法律上夫妻共同債務是怎麼規定的?

在法律上夫妻共同債務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透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責任,無論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夫妻關係結束,共同債務都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還債。但是對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非共同的債務,由舉債的乙方負責償還。

我國相關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有相關定義,並且做出了較爲明確的規定和解釋。總的來說,若債務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並且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意願舉債的,同時滿足債務的利益是由夫妻或家庭共享的,那麼可以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責任,無論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夫妻關係結束,共同債務都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還債。但是對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非共同的債務,由舉債的乙方負責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