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返還債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夫妻共同返還債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夫妻共同返還債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離夫妻共同返還債務是符合法律規定,離婚協議關於關於房產債務的規定是可以由雙方當事人來自主的協商,離婚協議書必須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才能生效,所以簽了協議但還沒到民政局辦理手續的夫妻們還有挽回和反悔的機會,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對於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反悔。

同時,正因爲離婚協議在辦理離婚手續一刻起生效,所以簽訂離婚協議書一定要謹慎,切忌不要爲了多買房、子女就讀學校等各種原因“假離婚”,一旦辦理了離婚證,追悔莫及。

二、別怠慢!財產分割後要儘快辦理過戶

當事人在2015年8月就和先生離婚了,離婚協議書約定廣州一套現在價值600萬的房產歸女方所有。但並沒有要求其丈夫去房管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房產還是登記在其丈夫一個人名下。

前天她突然收到白雲區人民法院要拍賣該套房產的公告,才得知其丈夫在和其他合夥人經營公司期間,爲公司一筆幾百萬的銀行貸款承擔了連帶保證責任。法院判決下來後,銀行申請強制執行,結果就凍結查封了其丈夫當初離婚協議約定歸其所有的房產,現在馬上要拍賣了。

財產分割後一定要儘快辦理過戶,即使是銀行還有貸款沒有還清,在沒有凃銷抵押之前不能更名,但仍然可以透過“過橋”來解決此問題,最終實現過戶更名的目的。這樣,如果房產已經過戶在其名下,根據最高院強制執行相關法律規定,在執行程序一般是不能追加配偶作爲被執行人。並且,其前夫對公司債務提供的僅僅是擔保責任,而擔保責任一般不會讓配偶另一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之責任。

三、別隨意!簽訂離婚協議後難反悔

有些人太想離婚,因爲急迫的心情加上不良的情緒,就會不加考慮而答應對方無理的離婚要求。等到辦理離婚手續後,對財產分割又開始反悔。

這種情況如果起訴至法院,法院一般不會處理,除非是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一年內起訴,並且有證據證明受到欺詐、脅迫而簽訂的離婚協議才能變更或者撤銷該協議。而在實踐中,要提供是被對方欺詐、脅迫的證據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此,辦理離婚手續時,簽訂離婚協議書需要謹慎。

當代社會夫妻之間應該相互幫助,相互的扶持,再有一些債務方面或者是其他的一個社會責任需要履行的時候,不應當相互的推卸責任,而是積極的來進行一個履行,至於夫妻債務的話,那麼雙方共同來進行承擔,完全是符合我們國家婚姻法當中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