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存在的風險包括:(一)債務人信用的風險。(二)借款用途的風險。(三)損失利息的風險。(四)擔保風險與防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