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是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爲

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爲:
1、不經債權銀行同意,以改制、重組、分立、合併、租賃、破產等方式懸空銀行債權;
2、透過非正常關聯交易抽逃資金、轉移利潤、轉移資產,致使銀行債權被懸空;
3、以轉戶和多頭開戶等方式,蓄意逃避債權銀行對貸款的監督,使銀行貸款本息無法收回;
4、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訊、產權不清的擔保,或惡意拒絕補辦擔保手續;
5、不經債權銀行同意,擅自處置銀行債權的抵(質)押物,造成銀行債權抵(質)押懸空;
6、隱瞞影響按期償還銀行債務的重要事項和重大財務變動情況,致使銀行債權處於高風險狀況;
7、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繼續拖欠銀行債務;
8、不償還債務又拒不簽收銀行催債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13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第314條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哪些是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