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成因有哪些

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成因有哪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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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成因有哪些

《逃廢銀行債務客戶名單管理辦法》規定,債務人具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將被視爲惡意逃廢銀行債務:

1、不經債權銀行同意,以改制、重組、分立、合併、租賃、破產等方式懸空銀行債權;

2、透過非正常關聯交易抽逃資金、轉移利潤、轉移資產,致使銀行債權被懸空;

3、以轉戶和多頭開戶等方式,蓄意逃避債權銀行對貸款的監督,使銀行貸款本息無法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