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風險怎麼控制

借貸風險怎麼控制
律師解析:借貸風險的控制:
1、要嚴格審查市場準入機制,對部分民間借貸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查;
2、允許有一定資金的民間銀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經營成爲民間金融機構;
3、對放高利貸者必須予以嚴懲和取締,維持良好的金融秩序。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爲。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