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借款事實包括了兩個方面:一是雙方就借款法律關係達成合意;二是出借人實際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項。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