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糾紛如何解決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只能以訴訟的方式。代位權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原告(債權人)、被告(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第三人(債務人)。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權訴訟案件的審理涉及兩個法律關係: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二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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