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標的物提存的條件有什麼規定?

民法典的標的物提存的條件有什麼規定?
律師解析:民法典關於標的物提存條件的規定如下:
1、具有以下法定提存情形之一: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
具備提存的上述情形之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導致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的,纔可以提存。
所謂難以履行,是指債權人不能受領給付的情形不是暫時的、無法解決的,而是不易克服的。
以下情況不能認爲是難以履行:
(1)債權人雖然遲延受領但遲延時間很短。
(2)下落不明的債權人有財產代管人,可以代爲接受履行。
(3)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監護人很快可以確定。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爲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後有權取回提存物。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