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因銀行的過錯而無效時,該借款產生的利息是否受保護

我們認爲,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貸款產生的利息應受法律保護,即借款人在向銀行返還借款本金時,還應當向銀行承擔利息損失的賠償責任。
因爲,對於借款合同的無效,借款人亦是有過錯的,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僅判令其承擔借款本金的返還責任,則借款人等於使用了一筆無息貸款,對銀行是不公平的,這樣勢必滋長借款人積極主張借款合同無效的風氣,加重了銀行的負擔。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借款合同因銀行的過錯而無效時,該借款產生的利息是否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