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追索權是什麼意思

再追索權是票據債務人清償後從持票人處取得的向其前手繼續進行追索的權利,又稱爲代位追索權。再追索權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取得代位權,其權利在責任程度、範圍和內容上與持票人的權利相同,但其前手負有償還義務,對票據債務仍承擔連帶責任。對再追索權人而言,當其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票據和有關的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的利息和費用的收據.持票人如不履行此項義務,被追索人可以以此爲抗辯理由拒絕清償或被追索。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68條,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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