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欠款人稱爲債權人,是債之關係中有權利按約定的條件要求另一方承擔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當事人。《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爲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