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到期銀行借貸債務人是否構成預期違約

構成預期違約。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未按時支付利息,其行爲已默示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已構成預期違約,應向信用社承擔違約責任。
默示毀約構成要件:
(1)一方當事人預見到另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只有當事人一方預見到另一方當事人沒有能力履約或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使他的期待債權將得不到實現時,纔可能構成默示毀約。
(2)一方當事人的預見須是合理的,有確切證據的。由於默示毀約中毀約人並未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將不履行即將屆至的合同義務,所以一方當事人認爲對方當事人的行爲構成預期違約須有確切的證據。
(3)必須能預見到對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
(4)一方當事人的預見必須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後,合同履行期屆至以前,否則即爲實際違約。
(5)對方須無明確地表示將來不履行合同義務,否則爲明示毀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不支付到期銀行借貸債務人是否構成預期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