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預期違約的條件是什麼

構成預期違約的條件是什麼
預期違約也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爲表明其有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其特點是:
(1)是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
(2)侵害的對方當事人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
(3)與實際違約後果不同(主要造成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害)。
2、預期違約包括兩種形態,即明示預期違約(明示毀約)和默示預期違約(默示毀約)。
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對方表將在履行期到來之時不履行合同。其要件爲:
(1)一方當事人明確肯定地向對方作出毀約的表示;
(2)須表明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
(3)無正當理由。
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爲表明其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不履行合同。其特點爲:債務人雖然沒有表示不履行合同,但其行爲表明將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