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我們知道,當合同履行期屆滿前,合同的一方如果表明不會再繼續履行債務,就會構成預期違約,但是實踐中很多人都對預期違約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不知道它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下午你做了解答,大家可以閱讀了解。

預期違約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預期違約又分爲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

一、明示毀約的構成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明示毀約必須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合同履行期到來前這段時間內,同時債權人接受毀約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作出,否則就會構成實際違約。

2、當事人將不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必須是自願地、無條件地、確定地、不含糊地作出。如果一方的語言是含糊其辭的,不能表明其肯定將不履行其義務的意圖,該語言就不能構成譭棄合同,同時,譭棄合同的表示必須是不附條件的。

3、當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須是重大的,對合同重要內容的不履行。只有當事人一方的不履行構成對另一方當事人利益的重大威脅,纔會構成明示毀約。

4、提出不履行必須沒有法定理由,如果一方享有抗辯權而提出不履行,不構成違約。如果是不可抗力致使履行期將要屆至的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將此種情況在履行期屆至前告知對方當事人的行爲不構成明示毀約。

二、默示毀約的構成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一方當事人預見到另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只有當事人一方預見到另一方當事人沒有能力履約或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使他的期待債權將得不到實現時,纔可能構成默示毀約。

2、一方當事人的預見須是合理的,有確切證據的。由於默示毀約中毀約人並未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將不履行即將屆至的合同義務,所以一方當事人認爲對方當事人的行爲構成預期違約須有確切的證據。

3、必須能預見到對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如只能預見對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次要義務,不會構成根本性違約,由於並未使當事人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其藉助合同可取得的期待利益並未受重大影響,故也不構成預期違約。

4、一方當事人的預見必須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後,合同履行期屆至以前,否則即爲實際違約。

5、對方須無明確地表示將來不履行合同義務,否則爲明示毀約。

無論是明示違約還是默示違約,只要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沒有屆滿之前,不履行合同就會構成預期違約,這個時候,合同的另一方是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不妨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