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逃避債務構成預期違約

故意逃避債務構成預期違約

故意逃避債務構成預期違約

本報記者肖婷2007年11月29日,徐某向吉某出具兩份借條,一份內容爲“今借到吉某現金陸萬元整,其中叄萬元於2007年12月4日前歸還,其餘叄萬元於2008年5月5日前歸還,如逾期不還,將本廠繡花機作爲抵押。借款人:徐某2007.11.29”;另一份內容爲“今借到吉某現金肆仟伍佰元整,歸還日期2007年12月4日。借款人:徐某2007.11.29”。徐某兩次共從吉某處借款64500元。

首期還款日期臨近,吉某和其朋友周某多次前往徐某處催要借款,均未見到徐某本人,打手機也不通。詢問徐某父母,他們都說徐某不在家。詢問徐某妻子,徐妻承認欠這筆錢,但現在確實沒有錢還。吉某感到事態的嚴重性。

2007年12月4日和6日,吉某又兩次前往徐某處追款,不但未見到徐某本人,而且其妻亦不見人影,只見到徐某父母及小孩。吉某向律師諮詢後,於2007年12月6日緊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除要求徐某立即歸還到期借款34500元外,還要求其一併償還未到期的30000元。起訴的同時,吉某提出訴訟保全申請。

當日,法院根據原告吉某申請,依法裁定,對徐某所有的價值66000元的財產採取了訴訟保全措施。庭審前,吉某的代理人一行二人前往被告徐某家中,再次向其母親調查了徐某的去向。代理人對這次談話進行了取證錄音。

開庭當日,被告席空空蕩蕩。舉證過程中,原告方播放了徐-母的談話錄音。徐-母在談話中提到,原告吉某放的是高利貸,兩張借條所載借款包含高額利息。法官對此詢問時,原告吉某予以否認。法官進一步詢問爲何一天打兩個借條時,原告吉某回答:被告徐某借錢是用以還銀行貸款的,一開始借的60000元不夠還銀行的貸款,後來再來向我借,我又借了4500元給他。

儘管原告吉某的回答不太符合常理,有點難以“自圓其說”,但由於被告徐某未到庭質證、反駁,又無其他證據****,存疑部分難以揭開。法院認定預期違約。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徐某與原告吉某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徐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爲其放棄舉證、質證、辯論的權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後果應當由被告自行承擔,原告吉某對本案主張的事實成立。雙方當事人約定借款分兩期償還,被告徐某應當按約歸還。被告徐某逾期未按約支付首期應還款,且存在逃避債務傾向,對第二期應還款依法構成預期違約。原告吉某據此主張被告歸還全部借款,該訴訟請求成立,應予支援。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徐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歸還原告吉某全部借款64500元。

一審判決後,“下落不明”的被告徐某卻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上訴狀。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徐某卻未按規定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中院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裁定本案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原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