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先履行抗辯權的使用條件爲什麼?

合同履行中先履行抗辯權的使用條件爲什麼?
律師解析: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因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先履行抗辯權的目的決定了其以當事人因雙務合同互負債務爲前提。
基於雙務合同的牽連性而生之先履行抗辯權要求雙方“互負的債務”之間具有對價性,因此其適用原則上應限於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的不履行通常不產生先履行抗辯權。
(二)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一般來說,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須雙方所付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後履行一方請求對方履行尚未到期債務,對方當然可以直接拒絕,不存在適用先履行抗辯權的問題。
(三)雙方所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
雙方當事人義務的先後履行順序,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約定,也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合同性質以及交易習慣來確定。
基於法律規定的先履行義務。如: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無明確約定情形下出租人應先履行債務,承租人一般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金。再如: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承攬合同無特別約定情形下,承攬人的“完成工作成果”義務應當先履行,但“交付工作成果”義務應與定作人的報酬支付義務同時履行。當事人可以約定債務履行順序,該約定可以透過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
(四)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還要求對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此處的“未履行債務”是指沒有實際作出對待給付,單純僅以言詞方式提出給付尚不足以阻止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發生。
此處的“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可包含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形,而這些情形下究竟能否適用先履行抗辯權應當根據個案具體情況結合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一般來說,如果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則效果上相當於沒有履行,相對人可以拒絕自己的履行;如果並沒有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則相對人還是應當作出對應的給付。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