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否要求第三人替代履行?

債權人可否要求第三人替代履行?
律師解析:債權人不能要求第三人代爲履行。
一、如果存在第三人代爲履行的情形,債權人僅能要求債務人承擔責任。因爲代爲履行的第三人不屬於借貸關係當事人,與債權人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即使第三人不履行代償義務,債權人也無權強制要求第三人履行,債權人僅能要求債務人承擔清償責任。
二、代爲清償,是指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也沒有約定清償可以由第三人進行時,第三人向權利人所爲的債務履行行爲。
三、代爲清償的條件如下:
1、依合同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爲清償。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爲清償的約定。
3、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爲清償的正當理由,債務人也無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
4、代爲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爲債務人清償的意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