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聞紀錄影片各類稿酬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條爲了保障電影創作人員的正當權益,繁榮新聞紀錄電影創作和不斷提高影片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關於新聞紀錄影片各類稿酬的規定有哪些?

第二條新聞紀錄影片各類稿酬的數額,電影製片廠應在本規定稿酬標準的幅度內,根據作品質量的高低和創作的難易自行確定,在影片完成並審查透過後,一次性付給作者。

第三條稿酬標準

(一)文學劇本:

1-2本爲一部每部150-400元

3-5本爲一部每部200-600元

6-10本爲一部每部400-1000元

(二)分鏡頭劇本:

1-2本爲一部每部100-300元

3-5本爲一部每部150-450元

6-10本爲一部每部300-700元

(三)新聞紀錄影片的雜誌片稿酬,以本爲單位計酬。每本稿酬爲300-500元,每本編輯費爲60-120元。

(四)音樂作曲:

1-2本爲一部每部100-300元

3-5本爲一部每部200-400元

6本以上爲一部每部250-500元

新聞紀錄影片音樂編輯稿酬每本爲10-20元。

影片需要配歌的,歌詞稿酬參照故事片歌詞稿酬執行

(五)海報:每張50-120元。

(六)藝術、科學顧問或指導酬金:每部總計100-500元。

第四條聯合創作的稿酬支付辦法

(一)導演和攝影共同進行分鏡頭,所得稿酬的分成,應根據各自的貢獻自行確定稿酬分成。

(二)如二人以上聯合導演(或聯合攝影),由合作者根據各自的貢獻自行確定稿酬分成。

第五條凡由廠或創作主管部門正式約稿或投稿準備採用的新聞紀錄影片文學劇本,在所約作者交出劇本初稿,或請投稿的作者作過較多修改的文學劇本,因未達到拍攝要求決定作退稿處理時,可以根據作者創作或修改過程中所付的勞動量,酌量付退稿費,但退稿費限於40-150元。上述劇本達到拍攝要求,而由於非作者原因作退稿處理時,退稿費可酌情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以不超過退稿費限額的30%爲宜。

第六條新聞紀錄影片完成後,應付給該劇本創作主管人員編輯費(以部計算)20-100元。其數額可根據創作主管人員所付勞動量的大小、難易程度確定。如果該劇本的創作主管人員參與了文學劇本的寫作而獲有稿酬分成的,一般不再發給編輯費。

第七條凡獲得“廣播電影電視部優秀影片獎”的影片,可提高其文學劇本、分鏡頭劇本的稿酬標準,提高幅度不超過原定稿酬標準的30%。

第八條凡領取文學劇本、分鏡頭劇本、音樂作曲和音樂編輯稿酬的作者、導演、攝影、音樂編輯和主管創作人員,不再發給廠裏規定的獎金(優秀影片獎或其它特殊的獎除外)。

第九條電影製片廠可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廠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第十條本規定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即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投產的影片均按本規定付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