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侵權行爲有哪些,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爲是什麼

軟件著作權屬於民事權利中的一種,採取的也是自動保護的原則。實踐中,由於軟件著作權所能帶來的利益較大,因此發生的侵犯軟件著作權的事件也比較多。那麼常見的軟件侵權行爲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圍繞這一問題爲大家做簡要分析,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

軟件侵權行爲有哪些,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爲是什麼

一、軟件侵權行爲有哪些

新修訂的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10種軟件侵權行爲的存在形式,分別涉及對軟件著作權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侵害,概括地講,軟件侵權行爲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於:

1、剽竊。剽竊是指將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權的軟件竊爲己有並發表或者登記的行爲。剽竊的主要表現是採取抄襲或部分抄襲等方式,在他人軟件上署自己的名稱(或姓名)並發表或者登記。

2、非法複製。非法複製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他人軟件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爲的行爲。非法複製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盜版,這種侵權行爲直接掠奪了正版廠商的市場份額和商業利潤,是目前最爲普遍的軟件侵權行爲,危害性十分明顯,也最爲公衆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對他人軟件實施演示、修改、翻譯、註釋、應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爲。比如,一個企業未經授權在其內部計算機使用系統中安裝和應用他人軟件;又如,擅自修改、翻譯、註釋他人軟件並進行市場推廣,並追求非法利益。

4、擅自許可他人使用。擅自許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未經授權許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軟件的行爲。一般情況是,計算機硬件以及系統軟件生產商、分銷商或零售商爲了推銷其生產、經銷的硬件或軟件,未經授權在其硬件中預裝軟件或者在銷售系統軟件中搭售、免費搭送他人軟件。

5、擅自轉讓。擅自轉讓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未經授權將他人軟件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爲。特別是,具有一定軟件開發能力和聲譽的生產商將他人軟件剽取後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稱對外發表和銷售,更具有隱蔽性和侵害力。

二、侵犯軟件著作權有何責任

根據新修訂的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爲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並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著作權採取的都是自願登記原則,但對於軟件著作權來講,經過登記後,軟件著作權人才享有發表權、開發者身份權、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而實踐中,要是發生了侵犯軟件著作權的情形,建議所有人儘快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以此維護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