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保護的措施有哪些?

一、馳名商標保護的措施有哪些?

馳名商標保護的措施有哪些?

“馳名商標”(Well-known Trade Mark)又稱爲周知商標,最早出現在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我國於1984年加入該公約,成爲其第95個成員國。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約》的成員國一樣,依據該公約的規定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已經成爲我國商標法制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2003年4月17日頒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其涵義可以概括爲:在中國爲相關公衆廣爲知曉的商標。

《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對馳名商標的擴展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禁止不當註冊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商標局可以駁回其註冊申請。已經註冊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

2.禁止不當使用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存在某種聯繫,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3.禁止作爲商號使用

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爲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衆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予以撤銷。我國修正後的商標法第十三條中將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展至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確立了對馳名商標的擴張保護。

當然現在也有商標保護技術,例如,丹德圖像的商標安全/防侵權技術,透過在商標上加入安全資訊,用手機拍照商標圖片,就可以讀取商標中的安全資訊,驗真商標的同時跟蹤侵權近似商標的動態,是一種商標防侵權的監管方法。

馳名商標一般是指在《巴黎公約》之中受到相關保護的一些商標,我國也是《巴黎公約》的會員國之一,所以也需要保護這些相關的馳名商標企業,對於這些馳名商標的相關保護,我國已經出臺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以此來對相關企業進行適當的保護,不被侵害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