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打擊商標惡意搶注的措施是什麼?

一、工商總局打擊商標惡意搶注的措施是什麼?

工商總局打擊商標惡意搶注的措施是什麼?

目前商標局計劃採取四項措施:

一是關口前移,從註冊、異議等環節採取提前審查、併案集中審查和從嚴適用法律等措施,從嚴從快審理大規模惡意搶注商標案件;

二是研究確定重點商標保護名錄並確定相應保護範圍和法律適用方案;

三是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對六種突出的惡意搶注表現形式進行定點突破;

四是建立惡意註冊嫌疑人名單數據庫。

二、社會評論

惡意搶注域名須擔民事責任

過去有人因商業目的將別人的馳名商標註冊爲計算機網絡域名,然後開出高價轉讓這個域名以獲取利益。自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一項司法解釋認定這種行爲具有惡意。根據法律,實施行爲時具有惡意是承擔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民事責任的條件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日前透過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公衆關注的域名糾紛案件的案由、受理條件和管轄,域名註冊、使用等行爲構成侵權的條件,對行爲人惡意以及對案件中商標馳名事實的認定等,都作出了規定。認定被告實施的網絡域名註冊、使用行爲是否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是依法正確審理域名糾紛的關鍵。這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行爲人註冊、使用域名行爲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4個條件:一是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是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衆的誤認。三是被告無註冊、使用的正當理由。四是被告具有惡意。

針對網絡域名糾紛發生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列舉了4種最爲常見的惡意情形:一是爲商業的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爲域名的;二是爲商業目的註冊、使用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三是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這個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四是註冊域名後自己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註冊這個域名的。只要涉及其中一種情形,法院就可以認定被告主觀上具有惡意。

根據這項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認定域名註冊、使用等行爲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註銷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註冊使用這個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

我國的相關法律中也規定了,企業在註冊後,也是可以依法註冊商標,爲了確定商標不會讓他人隨意的使用,也是可以將商標進行註冊,如果在註冊了商標後,有不法的企業和個人利用不合法的手段進行惡意搶注,也是會侵犯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會受到一定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