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標的註冊人的義務是什麼?

一、證明商標的註冊人的義務是什麼?

證明商標的註冊人的義務是什麼?

1、證明商標一經註冊,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所規定的手續後,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辦理手續。

2、註冊人對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任何修改,均應經商標局審查覈準,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證明商標註冊人准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註冊人應當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4、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二、證明商標有哪些?

證明商標有兩種類型:

一類是原產地證明商標,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是一種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爲證明商標註冊;

另一類是品質證明商標,是證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

證明商標用來保證所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質,有利於企業向市場推銷商品,也有利於消費者選擇商品,保證商品的質量。

註冊證明商標可以保護我國名優土特產品。我國地大物博,自然氣候多樣,有許多具有原產地意義的特產。農副產品及手工藝品是我國的重要資源和傳統出口商品,如商品名稱讓其濫用,失去了原有的品質特色,就有可能使一些產品的特色削弱殆盡,使我國寶貴財富受到損失。

由具有監控能力的組織註冊管理商標,將之置於法律保護之下,使經營者、生產者能夠按照規定的條件生產商品、提供服務,保證商品與服務特定品質,使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和使用人有章可循,依法使用,這是法制建設的需要,也是市場經濟建設發展不可缺少的一環。

三、 商標與證明商標的區別:

1、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普通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出自某一經營者。

2、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且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只須是依法登記的經營者。

3、證明商標申請註冊時必須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規定,提交管理規則,普通商標只須按《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提交申請。

4、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能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普通商標必須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自己的註冊商標。

5、證明商標準許他人使用必須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手續,發給《準用證》,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必須簽訂許可合同。

6、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都可以轉讓。但證明商標的受讓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受讓者包括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合夥人。

7、證明商標失效兩年內商標局不得覈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覈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

證明商標和商標是不一樣的,商標的話是代表着企業和個人都能夠申請,但如果是證明商標,那需要滿足的前提條件就必須是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才行,註冊人應盡的義務其實也是遵守我國的商標法的。很明顯,證明商標註冊成功之後,修改使用等很多方面都是要經過商標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