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應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爲: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並銷燬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採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爲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燬侵權物品。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