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爲要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我國法律對侵犯商標權,未構成犯罪的,可以採取以下民事處罰措施:
1、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是商標侵權案件中侵權人首先應承擔的一項民事責任,它往往和其他民事責任合併使用。商標侵權行爲的嚴重後果是給消費者造成混淆,使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受到不利影響,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可以減少商標權人的損失,儘快恢復商標權人在市場競爭中應有的位置。因此,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時,通常要求侵權人承擔此類民事責任。
2、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63條的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爲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根據《商標法》第56條的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這就是所謂的“法定賠償額”制度,有助於人民法院迅速結案,防止久拖不結,以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商標侵權行爲要承擔什麼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