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權 怎麼處罰

生活工作中,有些人是看到別人用的和自己相似的商標,不知道算不算侵權,可不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其實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斷一下對方的行爲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爲,如果構成,那麼就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麼我國規定的對侵犯商標權怎麼處罰呢?本站小編爲您解答。

侵犯商標權 怎麼處罰

一、如何纔算侵犯商標權

(一)有違法行爲存在

行爲的違法性是指行爲人實施的行爲違反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即發生了行爲人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妨礙商標註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商標違法行爲的存在是侵權行爲構成的前提條件。

(二)有損害事實發生

損害事實在商標侵權行爲中是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條件。至於損害事實,可以是物質損害,也可以是非物質損害。物質損害是造成商標註冊人在經濟利益上的減少、消滅。非物質損害是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而致使權利人的商品信譽、企業形象被損毀、貶低。非物質的損害是無形的,並且當時是無法計算的,但終歸導致權利人財產利益的減損。在實踐中,對物質損害的認定應由被侵權人舉證,而對於非物質損害的認定,舉證卻是非常難的,因此無需被侵權人舉證。只要有違法行爲的存在,便認定爲有非物質損害,被侵權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損害事實不同,形成的因果關係也不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爲造成了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則違反行爲與損害事實形成因果關係。例如某種假冒名牌的酒,質量很差,消費者飲用後,會誤認爲某種名牌酒的質量下降了。這就是侵權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如果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因爲其他原因所致,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

(四)行爲人的主觀過錯

新《商標法》將原法第38條第(2)項“銷售明知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明知”刪除,即取消了認定此行爲侵權的主觀構成要件,確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侵犯商標權如何處罰

侵犯商標權的民事責任: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權行爲、賠償損失。停止侵權行爲可以作爲訴前臨時措施申請法院作出裁決。《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侵犯商標權的行政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可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

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行爲,並非一定就構成侵犯商標權罪,此時需要結合法律對相關刑事犯罪的規定綜合進行判定,如果確認構成犯罪的話,那麼除了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外,還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