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賠償幾年內有效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爲二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爲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爲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爲,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商標侵權賠償幾年內有效

法律依據:《商標法》 第五十六條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