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第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擬將其註冊商標申請認定爲著名商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3年並繼續有效;
(二)該商標爲相關公衆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三)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質量優良,具有良好的信譽;
(四)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淨利潤、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銷售區域較爲廣泛;
(五)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爲出口商品的,其商標應當在相關國家(地區)註冊,並有廣泛的銷售區域;
(六)申請人近3年未因違反商標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處罰;
(七)申請人具有健全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