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合同許可包括哪些特殊條款?

註冊商標所有權人擁有商標專有權,可以授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標,這一過程需要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合同中除了遵循有關法律規定和雙方合意的基本條款外,常常還有一些特殊條款。那麼商標合同許可包括哪些特殊條款?

商標合同許可包括哪些特殊條款?

一、鑑於條款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鑑於條款亦稱“序言”,說明雙方簽約目的或簽訂合同的依據,具體說明被許可商標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商標名稱、註冊的國別、註冊證號、註冊日期、覈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範圍、商標有效期限、註冊人名義和地址、被許可人名義和地址、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經營範圍及執照號碼。商標的圖樣和《商標註冊證》應當列於合同附件。

二、授權條款

授權條款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被許可使用商標的商品範圍和許可使用的種類。商標使用許可,可以只給一個被許可人使用,也可以同時給幾個被許可人在約定的期限、地域、方式內使用。

三、價格條款

無論商標許可是有償使用還是無償使用,都應單列一條明確作出規定。有償使用的應明確許可費的標準和結算、支付方式。使用費的標準通常根據商標的知名度及使用範圍之不同,按總銷售額百分比計算。

四、質量監督條款

被許可人的商品質量與被許可商標的聲譽密切相關,商標權人爲了減少許可他人使用商標帶來的風險,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總要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訂立必要的商品標準、質量要求,以及許可人監督保證商品質量和被許可人如何保證商品質量的具體措施。

商標許可的正確使用,不僅關係到商標所有權人的利益,而且與消費者利益有關。因此,《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透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所以,商品質量監督條款應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特有的法定條款。

五、使用範圍條款

許可人與被許可人應在合同中約定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數量、價格幅度、銷售方式、廣告宣傳,並在合同中包含在商品上標註商品生產者名稱、地址等方面的規定。

六、合同期限條款

合同期限也就是商標使用許可的截止日期。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許可租賃經營的企業使用原企業商標的期限不應超過企業租賃經營合同期限。

七、合同備案條款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商標許可合同經商標局審覈,符合法律規定的,給予備案;對主體不合格、內容不合法、條款不齊全、手續不完備的合同,商標局不予登記備案。

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是我們智力成果轉化爲現實利益的途徑,我們需要在合同中對許可費取得方式、許可商標使用範圍、商品質量監督等內容加以明確。一方面既實現商標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也維護了註冊商標市場形象,利於鞏固已有的市場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