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優先權有哪些

集體商標的優先權是指《巴黎公約》的成員國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其成員國之一第一次提交申請註冊的日期,以相同的商標在同一種商品上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在其後六個月內可以要求優先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有關普通商標的規定適用於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從1995年3月1日起受理集體商標註冊申請,《巴黎公約》成員國的申請人從1995年3月1日起第一次申請的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優先權。
1、申請人主張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同時提交書面聲明,並且提交在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第一次提交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申請的副本,副本應經該國商標主管機關證明。書面證明中須寫明第一次提出註冊申請的日期、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名稱
2、提出優先權聲明時,如上述附件和有關證明書件尚未完備,可在提出註冊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補充。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補交上述申請副本和有關檔案的,視爲無優先權。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次提交註冊的申請,如申請人需要,可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局申請辦理有關優先權的書面證明,以便於向其他成員國申請時要求優先權。

集體商標優先權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