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絡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怎麼認定?

一、關於網絡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怎麼認定?

關於網絡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怎麼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有關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管轄的原則,也可用來作爲界定網絡商標侵權行爲發生地的參考。該條司法解釋規定:“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爲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爲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爲侵權行爲地。”

二、網絡商標侵權主體怎麼確定?

根據網絡銷售的特點,網絡商標侵權的主體有侵權商品實際銷售者、侵權資訊發佈者、網絡服務提供商以及搜尋引擎提供者。以下將逐一分析以上主體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1、對侵權商品的實際銷售者,可以直接按照《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處理。

在實際辦案過程中,由於銷售者在網絡上發佈的資訊不夠具體,真實性也得不到保證,因此,要透過網絡上發佈的資訊找到實際銷售者很困難。北京市工商局要求網絡銷售者到工商局進行登記,從而有助於辦案人員快捷地確定網絡銷售者的真實身份。這種做法值得推廣。

2、對網絡資訊發佈者一般是侵權商品的實際銷售者的情況,可以直接按照《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處理。如果網絡資訊發佈者不是侵權商品的實際銷售者,可以定性爲《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故意爲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商標侵權行爲進行處理。

3、網絡服務提供商爲網上銷售者提供銷售平臺,並不直接參加製假、售假活動。網絡服務提供商作爲銷售平臺的提供者應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否則也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4、搜尋引擎提供者和網絡服務提供商一樣,並不直接參加製假、售假活動,但爲網絡售假提供了服務,因此也要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網絡侵權商標權案件的管轄一般都是由侵權行爲發生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的,因爲一般犯罪行爲的發生地就是被告所在地,受害人因行爲人的侵權行爲而遭受侵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判處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以及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