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案件管轄權怎麼確定?

一、網絡案件管轄權怎麼確定

網絡案件管轄權怎麼確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秉持的原則是:侵權行爲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爲了對侵權行爲地予以明確,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爲地,包括侵權行爲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在該解釋中,針對日益活躍的資訊網絡,專門就侵權行爲實施地以及侵權結果發生地,進行了更爲具體明確的界定。該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資訊網絡侵權行爲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爲的計算機等資訊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二、網絡侵權的類型有幾種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大體可以分爲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侵害人格權。主要表現爲:

1.盜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權;

2.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權;

3.發表攻擊、誹謗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譽權;

4. 非法侵人他人電腦、非法截取他人傳輸的資訊、擅自披露他人個人資訊、大量發送垃圾郵件,侵害隱私權。

(二)是侵害財產利益。基於網絡活動的便捷性和商務性,透過網絡侵害財產利益的情形較爲常見,如竊取他人網絡銀行帳戶中的資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網絡虛擬財產,如竊取他人網絡遊戲裝備、虛擬貨幣等。

(三)是侵害知識產權。主要表現爲侵犯他人著作權商標權:

1.侵犯著作權。如擅自將他人作品進行數字化傳輸,規避技術措施,侵犯數據庫等。

2.侵犯商標權。如在網站上使用他人商標,故意使消費者誤以爲該網站爲商標權人的網站,惡意搶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域名等。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侵權責任】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補救措施與責任承擔】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爲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資訊。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網絡侵權行爲現在可以說是越演越烈了,其中除了有一些心存歹意之外,其實也與廣大網民的素質有關。雖然國家有加強對這方面的監督管理,同時也在解決的處理網絡侵權行爲,但如果網民的素質不能提高的話,其實在這一塊還是不能從根源上杜絕侵權行爲的發生。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