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侵權商標的標的物合法嗎?

一、拍賣侵權商標的標的物合法嗎?

拍賣侵權商標的標的物合法嗎?

不合法的,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有《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之一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誌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由此,一些辦案人員認爲,侵權商品在被沒收後一律要銷燬。

但是國家工商總局在《關於如何理解〈商標法〉第五十三條有關規定問題的答覆》中明確指出:“《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中的‘銷燬’應爲處理被沒收的商標侵權商品的一種方式,但並非唯一方式。對依法予以沒收的商標侵權商品,如具有使用價值且侵權商標與商品可以分離的,可以採取‘銷燬’以外的其他處理方式加以處置。”

二、一般情況下,可以採取以下四種方式處理沒收商標侵權商品:

1、由被侵權方收購

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對於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願的,海關可以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沒收侵權商品後,辦案機構先徵求被侵權方的意見,若其有收購的意願,可通知其提交書面申請報告,經辦案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可以有償轉讓給被侵權方。轉讓前,辦案機構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價格鑑證機構進行價格評估,轉讓價不得低於評估鑑定的保留價(底價),具體轉讓價由辦案機構、被侵權方協商確定。

2、拍(變)賣

被侵權方無收購侵權商品意願的,可以委託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鮮活易腐、無使用價值、不允許上市的商品除外)。屬於國家專營專賣的,交由專管部門收購。無法拍賣或者流拍的,可以將侵權商品交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收購或者變賣。需要注意的是,侵權商品在拍(變)賣前,辦案機構應當清除侵權商品上的商標標誌,並嚴格審查競(購)買人的資格。

3、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對那些具有使用價值但被侵權方無收購意願且無法拍(變)賣的侵權商品,可以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救濟困難羣體,如捐贈給民政部門、紅十字會、福利院、貧困山區、受災地區等。

4、銷燬

採取上述幾種方式仍然無法處理的侵權商品,應當予以銷燬。這樣既防止因侵權商品處理這一環節未最終完成而導致整個案件無法及時結案歸檔,又避免侵權商品長期佔用涉案財物倉庫。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或者明顯屬於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侵權商品,應當堅決徹底地銷燬,以防止危害後果的產生。銷燬侵權商品時,被侵權方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存在侵權商標的物品,顯然對正版的物品的商業價值造成了嚴重的侵害,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到相關商標物品時,需要採取一定的辦法來進行處理,對於拍賣侵權商品的,還需要對商標進行消除,避免對合法的商品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