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是否需要主觀惡意?

一、商標侵權是否需要主觀惡意?

商標侵權是否需要主觀惡意?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將幫助型商標間接侵權責任的主觀構成要件明確界定爲“故意”。故意,是指行爲人知道侵權行爲存在,而追求或放任侵權行爲發生。因而,構成“故意”的前提是“知道”。然而,關於“知道”的解讀,存在諸多爭議。就“知道”標準而言,包括 “明知”“應知”和“有理由知道”,“知道”的內容也有“概括知曉”與“具體知曉”之分。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了幫助型商標間接侵權,即故意爲他人實施商標侵權行爲提供經營場所、運輸、倉儲等便利條件。市場開辦者故意爲商戶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提供經營場所的便利條件,依法構成幫助型商標間接侵權。

二、商標侵權相似認定標準是怎樣

商標侵權相似認定標準:

(一)以相關公衆的一般注意力爲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三、註冊商標侵權賠償標準是多少

1、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來確定。

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商標侵權在實踐買賣交易過程中頻繁出現,因爲商標能夠帶來經濟收益,有利益的地方就會有糾紛,因此法律規定,商標侵權人,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對於侵權行爲應當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