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標的特點是什麼

證明商標的特點:
(一)證明商標首先是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
(二)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必須對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
(三)證明商標註冊人本身不能使用證明商標,要求使用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證明商標使用要求時,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
(四)證明商標的主要作用是證明作用,即證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精確度、製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條,經商標局覈准註冊的商標爲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一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證明商標的特點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