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人撤訴後是否應銷案

有很多具有創新能力的人,都會去申請一個商標,在商標的註冊中也會發生很多的訴訟事件,有很多的商標訴訟人還會選擇撤訴,那麼商標註冊人撤訴以後,法院是否應當立即銷案呢?本文將對此問題簡單介紹。

商標註冊人撤訴後是否應銷案

對於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爲,從法律關係上來說是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因此,對於已經立了案的商標侵權案件,投訴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動申請撤訴的,如果管理機關只要還沒有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的,那麼是可以不做出責令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的經濟補償的決定的。假如是侵權人的行爲擾亂了正常的商標管理秩序的,那麼就應當根據具體的情況追究其法律責任。

對於商標註冊人主動撤訴,工商機關是應當銷案還是應當對商標註冊人實施處罰,其實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商標註冊人予以處罰,不應撤案。

我國的行政執法機關做出處罰決定不應被商標註冊人的意見所左右,並且在商標註冊人投訴的時候,證據是已經被鎖定了的,就算是商標的註冊人已經撤訴,對於作出處罰決定也不會影響。案件的辦理,因爲只要證據確鑿,適用的法律條文正確,完全是可以對商標註冊人或者是其他的違法者是實施處罰的。持此種意見的人還認爲,因爲商標註冊人的另一方當事人未經許可也沒有在商標局去備案,因此就會構成商標侵權。

第二種意見認爲,商標註冊人在撤案以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立即撤案。

在我國,關於知識產權的案件都是非常特殊的,從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出發,既然商標的註冊人都主動要求撤訴了的,其不管是明顯還是暗示,都表示出了許可另一方當事人去使用自己的商標,那麼爲了我國知識產權市場的淨化也應當將案件去消除,因爲當事人已經主動撤訴了,那麼就代表不存在侵權問題,故而應該可以撤銷。

其實對於商標侵權案件,如果商標註冊人的投訴發生了變化,並且在調查中也沒有辦法鎖定關鍵證據的,與此同時,由於在行政處罰的決定書下達之前,整個案件都還處於調查取證的階段,對於商標註冊人的撤訴請求,與否定了案件的關鍵性證據並無差別,那麼對整個案件也就應該撤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