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的絕對禁止條件

一、商標註冊的絕對禁止條件

商標註冊的絕對禁止條件

註冊商標的禁止條件有:

1、不能與其他在先權利產生後衝突;

2、申請註冊的標識應當屬於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的標誌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3、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

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透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爲。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爲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二、商標註冊證續展可以提前多久

商標註冊的有效期皆爲十年,到期還要繼續使用的可以在到期前一年內提交續展申請;如在此期間未辦理的,有一個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商標未提交續展的,註銷其商標。續展商標註冊申請經過商標局的審查覈準後,原《商標註冊證》被加註發還,並予以公告。但如有商標法律規定不應予以續展的情形,商標局將作出駁回決定。

《商標法》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爲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