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的處理程序是什麼

商標異議的處理程序是異議人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覈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

商標異議的處理程序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