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權行爲的例外,是該行爲屬於侵犯商標權,但是可以依法免賠,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