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權的行爲有哪些?

一、侵犯商標權的行爲有哪些?

侵犯商標權的行爲有哪些?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商標侵權應承擔什麼責任

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

(1)停止侵害;

(2)賠償損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權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注: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4)贈禮道歉。

商標侵權的行政責任:

(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

(2)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標侵權這種行爲主要就是規定在我們國家《商標法》第57條當中的,比如說沒有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就擅自的在相同或者是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某種商標,其實就可以透過法律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