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違反商標法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違反商標法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商標權的訴訟流程有哪些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商標民事糾紛的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進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至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以及侵犯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權利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爲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立案:法院經立案審查認爲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七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3、受理後法院於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十五日內進行答辯。

4、證據交換,這是很重要的一步,因爲侵權人在知道權利人起訴後,就會存在消滅證據之心,所以權利人可以要求法院保全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爲制止侵權行爲,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5、開庭審理,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不服裁定的,自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不服判決的,自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查獲侵權商品500件以上的;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被侵犯的商標爲著名商標、地理標誌、涉外商標的;侵犯3種以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商品爲假冒僞劣、粗製濫造,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因商標侵權行爲受行政處罰未滿5年又從事商標侵權行爲的;拒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權行爲,私自隱匿、轉移、銷燬相關侵權證據的等侵權行爲,將被處以違法經營額3倍以上不滿5倍的罰款。

而侵犯中國馳名商標,或商標侵權商品存在質量缺陷或安全隱患,造成重大人身財產損害、重大環境污染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將被處以違法經營額5倍的罰款,如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處以25萬元的罰款。

對5年內實施2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爲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在我國對於商標這一知識產權的權利侵權的糾紛,當然,首先的要注意責令停止侵權行爲,爲了是要減少後續的侵權結果的產生,這樣纔可以將侵權損害降低。對於我國的侵害商標權的處罰細則是根據具體的商標違規的法條來進行評定的,最後對於商標侵權的事件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