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爲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爲;
2.行爲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爲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
3.行爲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不法行爲人的銷售行爲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
《商標法》
第六十七條
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