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泄露保密協議會怎麼樣
勞動者離職反違反保密協議的規定,泄露用人單位祕密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保密協議約定,要勞動者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九十條【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企業怎麼制定保密條款
1、商業祕密的定義及範圍
對保密資訊的定義及範圍進行具體界定,有利於用人單位在發生商業祕密侵權糾紛時進行有效抗辯,因爲這些內容將是具有決定意義的訴訟證據。用人單位應結合自身實際在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中對保密資訊的定義及範圍作出界定。
2、勞動者對保密的承諾及保證
勞動者對保密的承諾及保證實質上是對其保密義務的約定,反過來說,這是對用人單位權利的約定。
3、保密期限
只要商業祕密存在,保密義務人就有保密的義務。保密義務人的保密期限與商業祕密的存在期限相同。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保密義務人的保密義務並不終止,保密期限並無限制,這是與競業限制期限不同的,因爲受到競業限制的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