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祕密權的特徵有哪些

一、商業祕密權的特徵有哪些

商業祕密權的特徵有哪些

商業祕密權具有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徵,是對創造性成果給予保護的權利形態,但商業祕密權不同於一般的知識產權,具有以下的獨有特徵:

1、商業祕密權的權利主體不是單一的。同樣的商業祕密可能既爲甲所掌控,也爲乙所掌控,並且二者均採取了保密措施,同一商業祕密的多個權利主體都可以對商業祕密進行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

2、商業祕密權的客體——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本身也具有其個性特徵。在商業祕密中,技術祕密的創造性有高有低,經營資訊通常無明顯的創造性,在確定一項資訊是否屬於商業祕密時,其祕密性和價值性成爲關鍵;

3、商業祕密權的保護期限不具有確定性。商業祕密權的保護期限在法律上沒有規定,期限的長短取決於權利人的保密措施是否得力及商業祕密是否被公開,只要商業祕密不被泄漏出去,其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護。

4、商業祕密權的確立無須國家審批,自商業祕密產生之日自動取得。與此不同的是,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創造性成果權的取得,往往需要經過國家機關的審批,具有國家授予的特點。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差異,主要因爲商業祕密具有祕密性,不可能由國家來審批。

二、商業祕密權的限制有哪些

商業祕密權的限制是從權利限制角度進行定義,同時也被稱爲商業祕密侵權行爲的例外情形,這是以除外手段對侵權判定類型進行描述。商業祕密權的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獨立開發

即透過自己創造性的智力勞動獲得與他人技術祕密相同的資訊的行爲,商業祕密權利人不能禁止他人自行研究出相同的商業祕密,也不能禁止他人對自行研製出來的商業祕密採用商業祕密權保護。

2.反向工程

所謂反向工程,是指透過對終端產品的分析研究,找出該產品的原始配方或者生產方法。商業祕密權的權利人投放到市場上流通的產品中所蘊涵的商業祕密資訊,一旦被競爭對手透過方向工程分析研究獲知(法律限制的某些特殊產品除外),則其祕密性相對喪失,原擁有者也失去相應的權利。

3.合法受讓

商業祕密的性質是具有可讓與性的,並且也是存在事實上進行分割的可能性的。使用人可以透過許可使用、技術轉讓合同等合法方式使用商業祕密。

4.公知領域

指透過公開渠道可以獲得的資訊、輕而易舉可以獲得的資訊、在本行業內公知的資訊,一般性的常識、經驗、技術。

5.公權限制

國家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獲取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視爲侵犯商業祕密。以國家公權利限制商業祕密必須具有法律的明文規定,範圍以執行職務爲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職務過程中獲得的商業祕密,仍然負有保密的義務。

6.強制披露

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強制資訊披露制度,對於未上市公司可以保持其商業祕密,但是對於上市公司必須按照《證券法》、《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資訊披露。資訊一旦披露,即進入公衆領域而不再是商業祕密了。

我國對商業祕密權會給予保護,但是這個保護期限在法律上面卻沒有相關的規定,而實際期限的長短往往取決於權利人的保密措施是否得力及商業祕密是否被公開。要是商業祕密一直沒有被泄漏出去的話,那就會一直受到法律的保護,從這點上來看對商業祕密權的保護可以說是無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