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勞動合同中怎麼約定的?

一、職務發明勞動合同中怎麼約定的?

職務發明勞動合同中怎麼約定的?

勞動合同規定一般的職務發明的歸屬權是職員自己,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爲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以單位的業務範圍來劃分。即凡是屬於單位業務範圍內的有關發明創造,均認爲是職務發明。從單位的角度看,單位僱傭職工的目的就是爲了發展其業務,職工完成的一切在單位業務範圍內的發明創造行爲均屬於履行職務。

職務發明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獎勵和報酬,這是發明人對職務發明享有的物質性權利,也是保證發明人與單位利益平衡的關鍵。因爲發明創造從根本上來說,是發明人、設計人智力活動的成果。一項發明創造的完成,凝聚着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知識、智慧以及辛勤的勞動。因此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雖然不能享有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但對其智力勞動,應當給予相應的回報,這有利於發揮個人創新的積極性,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也關係到整個職務發明制度的公平與合理。

二、職務發明的勞動合同滿足什麼條件生效?

(一)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即公民個人必須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而用人單位也必須具備相應的用人行爲能力。通常,年滿16週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的行爲能力的。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即要求合同必須完全具備法定必備條款,所載法定和約定條款都須符合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終止條件等均不得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標準。例如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工,不得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如果用人單位與未成年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從事上述工作,勞動合同則是無效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程序合法,即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等原則,遵守法定的程序。如果依照法律規定合同需要按國家規定鑑證或按當事人約定需公證的,必須將合同文字送交法定勞動合同鑑證機構或公證機構進行鑑證或公證勞動合同才依法生效。

職務發明獎勵和報酬具體內容需要體現在勞動合同中,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要具備相應的法定資格,用人單位是合法企業,勞動者要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和程序要合法,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合法,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