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工資怎麼約定?

一、勞動合同中工資怎麼約定?

勞動合同中工資怎麼約定?

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協商達成一致後約定。但是雙方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內的工資的,則不得低於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也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勞動合同工資和實際工資的不一致怎麼辦?

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如果有發放記錄等證據證明企業發放的工資與勞動合同的工資不一致,一旦發生糾紛,仲裁機構和法院會支援以實際工資爲準。出現這種情況時,勞動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領取工資數額時的證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可獲得相應補償

三、哪些勞動合同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於自願,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係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願。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爲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主體必須合法,即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中對於工資是必須要進行約定的,對於約定的報酬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而且此工資的標準是不能低於相同崗位工資的最低標準,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協商好,如果引工資而引起糾紛是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