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商標近似侵權怎麼處罰
民法典對商標近似侵權怎麼處罰沒有規定,而《商標法》規定,商標近似侵權的,由商標管理部門依據侵權情節,給予相應處罰,如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爲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
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對商標近似侵權怎麼處罰沒有規定,而《商標法》規定,商標侵權成立的,工商行政部門有權責令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款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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