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場調研商標侵權表現的情形有哪些
(一)惡意僞造、製造他人已註冊的商標標識亦或銷售惡意僞造、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
這種侵權行爲主要表現爲以下幾個方面:
1、銷售惡意僞造、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
2、沒有經過商標權所有人認可或者委託而製造其註冊商標的標識;
3、惡意僞造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
4、超過商標權所有人給予的權限惡意製造其註冊商標標識;
(二)沒有經過註冊商標的法定所有人的認可,擅自在相同產品亦或相似產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
具體情況涵蓋以下四種:
1、在相似的商品上採用和他人的註冊商標類似的商標;
2、在相同商品上採用和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採用和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相同商品上採用和他人註冊商標類似的商標;
未經當事人認可採取以上行爲,不管是故意或者過失,都構成了對他人註冊商標的侵權。
(三)惡意出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這類屬於明知故犯型,銷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卻知法犯法,也構成了商標侵權。
(四)對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實施的其他侵權行爲。
1、惡意爲侵害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人提供倉庫儲存、物流運輸、藏匿等滋生行爲的。此類侵權行爲以故意實施爲前提條件。
2、代銷已知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的行爲。對此種行爲採用過錯責任的原則。
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文字或者圖形作爲商品名稱亦或商品裝潢使用,並容易造成誤認的行爲。
二、商標侵權糾紛取證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收集證據內容及手段應合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合法。實踐中,證據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收集或提供主體不合法。
(2)取證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脅、欺騙、引誘、收買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
(3)內容不合法。即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虛假的、無證明力的事實材料,因對案件事實的查明毫無意義而爲非法證據。
2、注意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和一致性
各個證據之間要有某種客觀的聯繫,相互印證,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其次,當事人應收集與證明對象相一致的證據。實踐表明,證據證明對象過於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證據的證明力,至於相互矛盾的證據更是不爲法庭所認定。所以,在收集證據後要仔細研究它們的內在關係,剔除無關緊要的證據,確保證據有的放矢。
綜合上面所說的,商標侵權的行爲是嚴重的擾亂了我國對商標管理的規定,也會讓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只要所存在的商標與他人的相似或者是沒有經過本人的許可進行使用等相關的情形就可以認定爲侵權,這是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