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產權變更是否影響地役權
民法典規定,供役地不動產產權轉移的,在地役權期限內,不影響地役權的效力,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條【地役權的轉讓】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二條【地役權對需役地及其上權利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第三百八十三條【地役權對供役地及其上權利的不可分性】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地役權分類
(一)積極地役權與消極地役權。
以地役權的實現方式爲標準,可將其劃分爲積極地役權和消極地役權。
積極地役權是指地役權人可在供役地上爲一定的積極行爲的地役權,也稱作爲地役權。
消極地役權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爲一定行爲爲內容的地役權,因其負有一定不作爲的義務,而非單純的容忍義務,又稱不作爲地役權。
(二)地役權的繼續地役權與非繼續地役權。
以地役權的行使方式或權利實現的時間是否繼續爲標準,可以將其劃分爲繼續地役權和非繼續地役權。
前者指權利的行使無須每次都有地役權人的行爲,而權利卻能不間斷地實現的地役權,道路與設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權利人在持續地行使地役權。
消極地役權一般均爲繼續地役權。
後者又稱間斷地役權,是指權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權利人實施一定的行爲,否則無法實現其權利的地役權。
(三)表見地役權與非表見地役權。
以地役權的存在是否表現於外部爲標準,可將其劃分爲表見地役權和非表見地役權。
前者是指權利的存續,能自外界得以知曉,有外部事實予以表現地役權,如通行地役權或地面排水地役權等。
後者是指權利的存續,不能從外界予以認識,無外部事實作爲表現的地役權,如埋設地下管線的地役權、眺望地役權、採光地役權、特定營業禁止地役權。
透過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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